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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9/12 1.2w 阅读 501 点赞

各有关单位:

《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16日     

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促进解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者以及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已在我市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开户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集中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纳入集中缴存账户统一管理。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25日之后开户的为次月起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比例为8%,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当年新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新转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年度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月缴存额计算公式为: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2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具备承办条件的受托银行业务部门提交开户缴存申请:

(一)《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在我市正常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四)本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一类借记卡(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受托银行审核并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开户缴存申请后,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按协议约定每月1—25日之间从约定银行卡划扣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如遇扣划时间调整,以中心公布为准。

每月1—25日之间由于约定银行卡金额不足无法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不进行划扣,之后也不再进行补划扣,当月视为断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自起始年月起发生断缴的,可按规定申请补缴,补缴金额按断缴月份原应缴存的金额核定,补缴月份不纳入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继续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在原单位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不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办理原个人账户转移(含异地转移接续,下同)至自愿缴存管理,不得重复开户;符合销户条件的,可办理原个人账户销户后按自愿缴存重新开户,或办理原个人账户转移至自愿缴存管理。

办理原个人账户转移至自愿缴存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自愿缴存准入和划扣所需的材料,并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转移后按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原签订的协议书自动解除。该单位属异地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第十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单位职工执行。

第十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十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我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一)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

(三)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第十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符合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部分要素认定标准: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二)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测算中,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核定。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同时存在单位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均符合贷款条件可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只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十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后,若发生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中心可对其暂停贴息,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一)断缴情形。灵活就业人员自贷款发放后,累计断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已补缴的不纳入计算累计断缴)。

(二)逾期情形。灵活就业人员自贷款发放后,发生连续3个月(含)以上逾期,经中心或受托银行发函催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逾期金额的。

(三)其他情形。违反协议书或借款合同有关约定,经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发函告知后未在规定限期内纠正的。

十九 灵活就业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被中心暂停贴息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恢复贴息:

(一)原属断缴情形的,在全额补缴断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原属逾期情形的,在全额偿还逾期及罚息金额后,连续正常还款满6个月。

(三)原属其他情形的,在纠正违约行为并补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连续6个月未再产生新的违约行为。

利率恢复从批准申请的次月执行,且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恢复贴息一次。

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一)贷后发现借款人不符合申请贷款当时的贷款条件,且存在隐瞒行为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出售、转让、赠与的。

(四)其它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第二十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执行公积金中心的贷后管理制度,如发生逾期行为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纳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

第二十 灵活就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个人账户设立、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并将其纳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现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实施。原《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规定》(南房金委〔2022〕7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