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南房金委[2010]3号)的精神,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2010年7月--2011年6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815元,中央驻闽单位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1358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分别调整为: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35元,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30元。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30%,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夫妻双方个人帐户均保留最近一年的归集余额。不再保留无房户首次购房贷款首付20%和全部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规定。
三、取消“在福建省范围内跨地区购建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四、第二、三项调整执行时间以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