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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0/06/22 6.1k 阅读 285 点赞

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南房金委[2010]3号)的精神,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2010年7月--2011年6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815元,中央驻闽单位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1358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分别调整为: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35元,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30元。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30%,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夫妻双方个人帐户均保留最近一年的归集余额。不再保留无房户首次购房贷款首付20%和全部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规定。

三、取消“在福建省范围内跨地区购建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四、第二、三项调整执行时间以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