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和政府推进和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服务民生、改善民生,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惠民工程,也是服务海西绿色腹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应尽的义务;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个人缴存、单位资助”办法缴存,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同时在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等均可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在我市实行15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迅猛发展,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覆盖面不断扩大,贷款使用率逐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作出了积极贡献。到2011年3月,我市累计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达到20.99万人,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52.4亿元,归集余额29.6亿元,累计为32238户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36.9亿元,贷款余额22.5亿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445万元。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严格按照“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强归集、慎使用、严管理、重服务”要求,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主动融入我市经济建设大局,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