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近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规程》明确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或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违法行为,由市公积金中心案件审查小组集体审议后,责令限期整改办理;逾期不办理、不整改的,按相应罚款标准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行政执法案件初查催告、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依据、审查决定、送达、听证、执行、案件终结、监督等十个环节作了详细的规定。
《规程》的出台,为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今后,我中心将对有能力履行而迟迟不建不缴的单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