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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 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2/29 1.3w 阅读 114 点赞
各管理部、营业部:
为规范南平市以外异地购房和还贷提取业务,防范骗取套取发生,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将有关提取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诚信承诺书》。将原先《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情况调查告知函》和《关于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若干处理规定》(闽建金〔2015〕12号)文件相关规定,合并为《诚信承诺书》,在办理提取业务时,签订《诚信承诺书》,《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业务存档。
二、需要办理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类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标明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必须是产权共有人,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类贷款。共同借款人不是产权共有人,不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类贷款。
三、在南平市范围以外办理的异地购房贷款,在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时,除提供正常的还贷提取材料外,应提供该笔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主借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四、由代办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一律转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借记卡。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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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