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名师名校长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名师名校长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带动全市教师和校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激励广大教师和校长敬业奉献,锐意进取,加快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09〕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南平市名师、名校长评选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 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市公(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师)学校(院)、幼儿园、教师进修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单位在编在岗教师和参与一线教学任务的校(院、园)长。参评人员年龄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得低于5周年。
已获评省杰出人民教师的不再参评南平市名师、名校长。
正职校(院、园)长只参评南平市名校长,不参评南平市名师。小学校长专指中心校以上校长。
二、 评选名额
南平市名师、名校长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60名(其中南平市名师50名、名校长10名)。
三、评选条件
(一)名师资格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模范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着重从师生公认、社会公认、师德高尚、教学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中评选。
南平市名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教龄达15年以上;中学、中职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小学、特教学校、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已聘任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相应岗位教学工作量。且符合以下条件:
1.教学质量优异。参评对象为初、高中学校教师的,近3年应任教过初、高中毕业班,且任教学科升学成绩至少一次在南平市同级同类学校同学科中排名前三;参评对象为中职学校教师的,近3年指导学生至少获得过一次省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
2.获得设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或获得省教学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或被评为南平市优秀人才;
3.近5年主持并完成1项设区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且成果获得认可;
4.近3年在CN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或研究报告,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学术论著或教材;
5.近3年开设过具有较高水平的设区市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且受到好评;
6.近3年指导和培养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所指导和培养教师在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并获得县级以上教学奖项。
(二)名校长资格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模范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着重从师生公认、社会公认、学校管理水平高和在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的校长中评选。
南平市名校长应具有相应的校长上岗培训合格证,在南平市校(院、园)长岗位任职连续3年以上,教龄达15年以上;中学、中职学校校长、进修院校校(院)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小学、特教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应当聘任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相应岗位教学工作量。且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优异。参评对象为初、高中学校校长的,近3年其任职学校升学成绩至少一次在南平市同级同类学校中排名前三;参评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近3年其任职学校至少一次在南平市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团体总分前3名。
2.被评为设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近10年受到过设区市级以上综合表彰;
3.任校长以来,在CN刊物上发表过不少于2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或研究报告(其中应有一篇教育管理类论文),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学术论著或教材;
4.近3年开设过具有较高水平的设区市级以上教育管理类讲座1次以上,且受到好评;
5.任职期间,学校获得设区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单项奖。
四、评选程序
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报市政府确定。评选程序包括推荐、评审、公示、批准四个环节。
1.推荐。市教育局按评选人数的一定比例制定推荐名额分配方案,报市政府确定后下达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确定推荐的人选,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计生、综治部门意见。
2.评审。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并评选出南平市名师名校长初步建议人选名单;初步建议人选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确定为公示人选名单。
3.公示。审定后的公示人选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各推荐单位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4.批准。由市政府对审定通过并经公示审查合格的名师名校长,分别授予南平名师、名校长称号,发给证书,给予奖励。
五、评选与奖励
南平市名师、名校长由市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以下奖励:
1.由市政府奖励人民币2万元/年(总共发放3年,1年发一次);
2.获评后3年内在本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每平方500元/平方米(奖励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3.市名师、名校长子女参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和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15〕3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和办理规定(试行)相关条款的通知》(南政办〔2015〕137号)相关规定,享受我市第四类别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照顾政策;
4.市名师、名校长参照《南平市公务员局关于对全市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单列特设岗位聘任的通知》(南人综〔2014〕25号)相关规定,不占所在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复核岗位条件的可按正常程序晋升;
5.南平市名师名校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省杰出人民教师、特级教师等省级以上教师荣誉,优先推荐省正高级教师职称参评人选。
六、考核与管理
名师名校长认定通过后,六年内不得调离本市。名师名校长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撤销其南平名师名校长荣誉称号,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1.参加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评选条件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3.在单位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
4.存在其他应撤销称号、终止待遇情形的;
七、附则
1.本方案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2.相关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本方案由南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