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我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愈加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是我市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发放对象: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发放标准:1、80周岁至99周岁的无退(离)休工资的老年人(含80周岁),每人每月50元。2、百岁及以上老人高龄补贴已享受全省统一的长寿营养补贴,不再纳入这次补贴范围。有退(离)休工资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退休金中已包含高龄补贴,不再重复享受。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今后再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三、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高龄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依申请审批后发放。根据个人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新增对象从批准之月起发放补贴;对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由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负责将有关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县(市、区)民政局通报,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延平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5:5.5比例共同承担。高龄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对象的复核、汇总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地要对高龄老人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此次高龄补贴制度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7月12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实行老年人高龄补贴的通知》(南政办〔2013〕118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