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城市规划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城市规划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1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论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属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缴费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免交流转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 上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上级部门如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并专项用于南平市城市规划区防洪与排涝等防洪减灾项目。
第五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按年征收,每年3月份为集中申报申缴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未缴者,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连续亏损的企业,可凭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税务检查决定书,在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之后,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申请减免。经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审查后,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征收、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其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预算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 省级对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南平市城市规划区河道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政〔1999〕综18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