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以下简称“2017版定价目录”),明确授权设区市本级定价权27项、县(市)政府定价权20项、区政府定价权7项。为确保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和平稳过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梳理。各级承担具体制定价格工作的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定价部门)要认真对照2017版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范围、内容,全面梳理本部门制定的定价批费文件,对不符合2017版定价目录的及时清理、修订,清理、修订结果于2月10日前向社会发布。
二、做好移交和承接。各级定价部门要做好省、市、县(市、区)三级,特别是市对延平区、建阳区定价权限的移交和承接工作,及时研究制定2018年政府制定价格规划,确保价格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对未列入2017版定价目录及省上未授予定价权限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定价。
三、规范政府定价。各级定价部门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价格,建立“一价一卷宗”制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四、加强监测监管。对取消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各级定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价格运行变化,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实施价格行为提醒告诫,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整治,并依托12358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受理、查处各类价格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附件:定价目录新旧版对照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