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督察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南平市城市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城市规划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城市规划督察工作,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南平市人民政府聘请并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开展城市规划督察工作。南平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南平市首批城市规划督察员聘请规划督查组组长、副组长各1名,聘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后可视情况续聘。同时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安排2名工作人员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督察相关工作。
二、督察事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六)对涉及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的群众上访、举报是否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七)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八)市政府、市城乡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督察员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并对督察工作给予支持、配合,督察员在所督察城市的办公场所及必要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派驻地人民政府涉及城乡规划的重要会议或专题会议,应当邀请督察员参加。
四、督察员工作方式
(一)列席派驻地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四)进入督察事项现场了解情况;
(五)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收集督察信息;
(六)督察员应每季度向市城乡规划局提交督查项目统计表及书面总结,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五、督察文书:包括《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督察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根据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划的不同程度,按下列情形分别提出督察建议书或意见书。
(一)对情节较轻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督察员起草《督察建议书》,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核。由督察员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
(二)对情节较重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商市城乡规划局相关科室并经市城乡规划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
(三)对情节严重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市城乡规划局立案查处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
六、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督察意见书》及督察员跟踪督办的《督察建议书》后,应认真研究,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并在20日内向督察员和市城乡规划局反馈整改情况。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城乡规划局进行约谈或全市通报。
七、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案件原始资料及调查报告;
(三)督察员工作记录及定期工作报告、督察组定期工作总结;
(四)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
(五)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八、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南政综〔2017〕522号)精神,退休人员聘为督察员的予以发放岗位补贴,规划督察组组长岗位补贴4000元/月、组员3500元/月,差旅补贴参照市政府或财政局部门现职人员的差旅补贴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督察员不得在派驻地领取补贴、报销差旅费。
九、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秉公督察;
(二)不得干预或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要求督察对象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督察员的考核工作。督察员违反以上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城乡规划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或考核不称职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