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政综〔2020〕5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把实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作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深入宣传,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研究,分管领导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并统一指定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被保险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落实保险费用。凡具有南平市辖区户籍的自然人,以及在南平市辖区具有居住证的自然人,均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保障对象,每人每年保险费原则上不超过1.5元,保险费统一由县(市、区)财政支付。其中:各县(市)财政负责支付各自辖区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延平区辖区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市、区财政按4.5:5.5分担。
三、明确保险责任。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实施后,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承保公司进行赔付。
(一)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指:雷击、暴风、暴雨、崖崩、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
(二)在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灾难现场施救(不含所有在校学生);
(三)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认定)
(四)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森林火灾;
(五)非战争状态下,有组织的配合部队军事行动。
保障标准为:每人人身伤亡责任赔偿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00元;造成人员残疾的,按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详见附表)
四、提高理赔效率。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科学确定承保公司,承保公司要制定重大灾害应急理赔预案,尽可能简化理赔手续,及时支付保险金,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7〕207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