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延平区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编制理由 | |
| ZH35070210001 ZH35070210002 | 南平市照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延平区安丰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0210003 | 南平茫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缓冲区内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0210004 | 延平区茫荡山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单元特点:风景名胜区。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提出。 |
| ZH35070210005 | 延平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0210006 | 延平区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 2.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 3.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提出。 |
| ZH35070220001 | 福建南平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福建南平工业园区: 1.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2.除退城入园项目及上下游产业链需求以外,原则上不再引进制革、印染等重污染纺织企业。 3.机械制造产业禁止新建电镀工艺,除退城入园的项目外。 | 区域特点:地处闽浙赣交界,生态环境、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电线电缆、铝材加工、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林产化工、纺织服装、新材料等产业集聚地。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1.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结合水环境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2-3参照《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提出。 |
| 4.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之间应设置空间隔离带,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扰民的建设项目。 | 单元特点:区内有居住区,产城融合趋势明显。 | ||||
| 白炭黑—林产化工循环经济专业园: 5.禁止引进排放第一类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6.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禁止引进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产业。 7.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行业禁止引进非化工企业;限制新建溶剂型涂料产业。 | 区域特点:地处闽浙赣交界,生态环境、水环境敏感。 相关要求:参照《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结合园区产业特点提出管控要求5-7。 | ||||
| 延平新城产业区: 8.不引进污染严重的前端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禁止引进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的前端工序、印制电路板制造等高耗水行业,禁止引进排放剧毒物质的电子光电企业。 9.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禁止引进有色金属冶炼,退城入园、与主导产业相关及其他行业项目(如废弃资源回收利用)上下游产业链的项目除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禁止引进医药及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业禁止引进屠宰项目,退城入园企业除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禁止引进粘土砖制造。 | 区域特点:地处闽浙赣交界,生态环境、水环境敏感。 相关要求:根据区位特点以及产业结构提出管控要求8、9。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3.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区域特点:南平市为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区。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 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0220002 | 延平区西坑铌钽矿南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2.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产品是铌钽精矿和锡精矿。 要素属性:中型锡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资源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为稀土。 要素属性:中型锡矿。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提出管控要求1.2。根据《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提出管控要求3。 | |||
| ZH35070220003 | 延平区东门矿区钼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2.限制钼矿等产能过剩矿产开发,新增产能需经严格论证。 3.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钼矿。 要素属性:中型钼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资源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钼矿。 要素属性:中型钼矿。 相关要求:1.《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2.《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 |||
| ZH35070220004 | 延平区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 单元特点:该单元水环境以工业污染为主。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基于区域、单元特点和要素属性,结合土地资源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高土地集约率)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应进行“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参照《延平区“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单元内现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尾矿库、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填埋场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2.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尾矿库、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填埋场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1.基于区域和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2. 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 |||
|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处置预案,重点做好对下游水环境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确保水环境质量。 | 单元特点:地处闽江流域上游,地表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 | ||||
| ZH35070220005 | 延平区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 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 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区域特点:南平市为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区。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1.《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2.《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
| 环境风险管控 | 单元内现有尾矿库,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区域特点:南平市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单元特点:单元内分布有仓储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尾矿库、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基于区域和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0220006 | 延平区重点管控单元3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禁止新建火电、钢铁、有色冶炼、石油加工及炼焦、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铸造等大气污染型项目,以及养殖、生物医药等恶臭污染型项目。 2.新建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1.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提出。2.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根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ZH35070220007 | 延平区重点管控单元4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区域特点:延平区是全省八大生猪养殖重点县。 单元特点:该单元包含城镇空间和工业空间。其中工业空间分布有纺织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企业。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1.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提出;2.《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节》。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1.《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2.《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
| 3.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应进行“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参照《延平区“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 要素属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相关要求:《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延平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政综〔2019〕152号)。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纺织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纺织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基于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 | |||
| ZH35070230001 | 延平区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单元特点:单元内有基本农田。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相关要求:1-3.依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提出。4.基于福建基本农田少而散及石化化工冶炼产业多的区域特点,衔接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5.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区域特点:南平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2. 建阳区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编制理由 | |
| ZH35070310001 | 建阳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0310002 | 建阳区狮子山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0310003 | 建阳区庵山省级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单元特点:森林公园。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提出。 |
| ZH35070310004 | 建阳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0310005 | 建阳区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 2.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 3.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参照《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提出。 |
| ZH35070320001 | 闽北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禁止扩建、新建可能对水体造成重污染的项目;禁止新建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2.电子、机械制造类产业禁止电镀工艺。 3.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物的项目。 | 区域特点:建阳区位于闽江上游,境内水资源丰富,崇阳溪、麻阳溪交合于城区,形成建溪。 单元特点:园区规划发展工艺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生物产业、食品饮料产业、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 相关要求:1-2.参照《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结合水环境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针对园区主导产业提出。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 |
| 4.对现有不符合园区定位的产业,应禁止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污染治理,并在有条件情况下逐步关停并转。对不符合开发区布局的企业,应调整到相应的区块。 5.新建项目应采取分区建设,且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之间应设置空间隔离带,居住用地周边禁止新建的潜在扰民的建设项目。 | 单元特点:园区规划发展工艺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生物产业、食品饮料产业、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水环境敏感。 相关要求:《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2.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区域特点:南平市为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区。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 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单元特点:地处闽江流域上游,地表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0320002 | 建阳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建阳经济开发区: 1.园区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主的产业,严格控制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项目。 2.竹木循环产业:禁止引进植物浆制造、造纸项目,限制森林资源高消耗和低附加值的林木加工企业。 3.生物工程产业(徐市片区):禁止引进农药、化学药品制造等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项目。 4.机械电子产业:禁止引进污染严重的电镀企业,前端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的前端工序,印制电路板制造等高耗水行业,排放剧毒物质的电子光电企业以及新建铅酸蓄电池制造项目,退城入园项目除外。 5.食品加工产业:严格控制排放氨氮、总磷为主的项目,限制引进水资源消耗大的食品生产项目。 | 区域特点:位于崇阳溪流域,属于重点流域闽江上游,水环境敏感。单元内青松回瑶片区临近崇阳溪。 单元特点:本单元包括建阳经济开发区和建阳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其中建阳经济开发区以发展竹木循环产业为支柱,综合发展生物技术、食品加工和卫生材料等产业。建阳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园产业定位以发展林业化工为主,主导发展精细化工、香料、香精、日化品等及退城入园项目。 单元特点:其他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 号)《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针对园区主导产业提出。 |
| 建阳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园 1.除承接金石氟业项目退城入园及其配套下游化学品项目外,不再引进其他氟化工项目,禁止引进生产含氟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的项目。 2.禁止引进排放第一类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主的产业,严格控制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禁止引进电子级硫酸、电子级硝酸、电子级盐酸、电子级双氧水、电子级氨水等项目。 3.化工建材区涂料制造业禁止引进非化工企业;限制新建溶剂型涂料产业。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 倍调剂。 2.园区所依托的污水处理厂尾水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乃至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 | |||
|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 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引进的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0320003 | 建阳区岭根墙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采。 | 单元特点:该单元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为石墨矿、金矿。 要素属性:重点矿区。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建阳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等相关文件提出。 |
| 3.禁止新建、扩建增加重点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提出。 | ||||
| 4.禁止新建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5.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铜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 ZH35070320004 | 建阳区回潭萤石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采。 | 单元特点:该单元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为萤石矿。 要素属性:大型普通萤石矿。 相关要求:参照《南平市建阳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南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提出。 |
| 3.禁止新建、扩建增加重点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 | 要素属性:其他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提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铜矿。 要素属性:中型普通萤石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 ZH35070320005 | 建阳区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禁止新建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 区域特点:南平位于闽江流域上游,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单元特点:单元内分布生活空间和工业空间,现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填埋场、医药制造业等企业。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提出。 |
| 4.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区域特点:单元位于闽江流域上游,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该单元包含城镇空间和和工业空间。其中工业空间分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填埋场、医药制造业等企业。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节》提出。 | ||||
| 5.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 | 区域特点:地处闽浙赣交界山区,水环境、生态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结合《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提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2.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要素属性: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3.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4.新建、改扩建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实行区域“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要素属性:其他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填埋场、医药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填埋场、医药制造业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和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0320006 | 建阳区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禁止新建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 区域特点:南平位于闽江流域上游,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单元特点:单元内分布生活空间和工业空间,现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企业。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扩建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实行区域“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要素属性:其他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提出。 | |||
| 2.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和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0330001 | 建阳区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单元特点:单元内有基本农田。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相关要求:1-3.《依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提出。4.基于福建基本农田少而散及石化化工冶炼产业多的区域特点,衔接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5.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 | 单元特点:单元内分布有重金属重点管控区。 要素属性:其他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南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
3. 邵武市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编制理由 | |
| ZH35078110001 | 邵武市将石省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提出。 |
| ZH35078110002 | 邵武市道峰山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单元特点:森林公园。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提出。 |
| ZH35078110003 ZH35078110004 ZH35078110005 | 邵武市同青溪水厂水源保护区 邵武市苦竹湾水厂水源保护区 邵武市大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8110006 | 邵武市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
| ZH35078110007 | 邵武市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 2.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提出。 |
| ZH35078120001 | 福建邵武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机械电子行业禁止引入含电镀等涉及重金属污染因子的项目;禁止引入铅酸电池项目。 2.纺织服装类禁止引入含印染、皮革鞣质等涉及难降解有毒有害化学品及重金属污染因素的项目。 3.禁止新增化工类项目,退城入园项目做到不增污,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上游富屯溪流域。 单元特点:园区产业定位为林产品加工、机械电子、纺织服装、精细化工、农副产品加工及其配套包装及橡胶制品。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 4.对不符合开发区布局的企业,应调整到相应的区块,对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的企业应适时调整迁出开发区。 | 单元特点:园区内产业布局较凌乱。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2.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3.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区域特点:南平市为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区。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 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
| ZH35078120002 | 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扩建、新建电镀等可能对水体造成重污染的项目;禁止新上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 2.原则上不再新建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生产线(自用氢氟酸生产、以消纳园区废酸等废弃资源为主的氟盐等初级产品生产的项目除外);园区内氢氟酸、氯气等基础化学原料生产项目应做到园区内消纳为主,氢氟酸禁止销售、外运至金塘工业园外的企业;禁止建设非自用氯氟烃项目。 3.机械制造产业禁止引入含电镀工序、磷化工序、印刷电路板等项目;纺织产业禁止引入印染等废水量大的项目。 4.临近富屯溪200米范围内的现有化工企业不得新增扩建增加风险及总量的化工项目。 | 区域特点:富屯溪属于重点流域闽江上游,水环境较为敏感。 单元特点:园区为福建省指定的氟产业集中布点园区之一,产业定位为精细化工、机械装备制造、矿产品深加工、林产品深加工及物流。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 号)《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针对园区主导产业提出。 |
| 5.邻近富屯溪区域,新建项目应与富屯溪之间设置一定的环境隔离带。 | 单元特点:南区化工区和晒口化工区邻近富屯溪。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2.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 3.园区内企业应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邵化扩建项目在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前提下,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减污。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南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并针对园区主导产业提出。 | |||
| 5.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6.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依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 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各企业固废暂存场所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及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8120003 ZH35078120004 ZH35078120005 | 邵武市南山下萤石矿区 邵武市皇山井矿区萤石矿 邵武市大坪矿区萤石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采。 | 单元特点:该单元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为萤石矿。 要素属性:普通萤石矿。 相关要求:参照《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南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提出。 |
| 3禁止新建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项目。 | 相关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 ||||
| 4.禁止新建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5.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3.单元内现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铜矿。 要素属性:大型普通萤石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 ZH35078120006 | 邵武市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中。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 区域特点:南平位于闽江流域上游,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单元特点:单元内分布生活空间和工业空间,现有仓储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填埋场、造纸和纸制品业等企业。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进行“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福建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提出。 | |||
| 2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仓储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填埋场、造纸和纸制品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仓储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填埋场、造纸和纸制品业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和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8120007 | 邵武市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化、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中。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 区域特点:南平位于闽江流域上游,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单元特点:单元内分布生活空间和工业空间,现有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尾矿库、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应进行“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福建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提出。 | |||
| 2.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尾矿库、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尾矿库、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和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8120008 | 邵武市重点管控单元3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中。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 区域特点:南平位于闽江流域上游,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单元特点:单元内主要为城镇空间。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结合《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ZH35078130001 | 邵武市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单元特点:单元内有基本农田。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相关要求:1-3.《依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提出。4.基于福建基本农田少而散及石化化工冶炼产业多的区域特点,衔接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5.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区域特点:南平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4. 武夷山市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编制理由 | |
| ZH35078210001 | 武夷山市三姑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8210002 | 武夷山市九曲溪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子资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8210003 ZH35078210009 | 武夷山市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武夷山市黄龙岩省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8210004 | 武夷山市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单元特点:风景名胜区。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提出。 |
| ZH35078210005 | 武夷山市国家级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单元特点:森林公园。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提出。 |
| ZH35078210006 ZH35078210008 | 武夷山市莲花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武夷山市石雄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8210007 | 武夷山市楮树下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8210010 | 武夷山市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8210011 | 武夷山市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 2.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
| ZH35078220001 | 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2.现有涉气重污染项目限期淘汰或提升改造。 | 单元特点:该单元为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提出。 |
| ZH35078220002 | 武夷山市桃棋石墨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采。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石墨。 要素属性:中型石墨矿。 相关要求:参照《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南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提出。 |
| 3.禁止新建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4.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钼矿。 要素属性:中型石墨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 ZH35078220003 | 福建省武夷山市上西坑矿区钼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2.限制钼矿等产能过剩矿产开发,新增产能需经严格论证。 3.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钼矿。 要素属性:中型钼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4.新建涉重金属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涉重金属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3.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应进行“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福建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提出。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资源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钼矿。 要素属性:中型钼矿。 相关要求:1.《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2.《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 |||
| ZH35078220004 | 武夷山市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禁止新建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 区域特点:南平位于闽江流域上游,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单元特点:单元内分布生活空间和工业空间。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应进行“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福建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提出。 | |||
| 2.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填埋场、尾矿库、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填埋场、尾矿库、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和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8230001 | 武夷山市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单元特点:单元内有基本农田。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相关要求:1-3.《依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提出。4.基于福建基本农田少而散及石化化工冶炼产业多的区域特点,衔接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5.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区域特点:南平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5. 建瓯市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编制理由 | |
| ZH35078310001 | 建瓯市万木林省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8310002 | 建瓯市归宗岩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单元特点:风景名胜区。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提出。 |
| ZH35078310003 ZH35078310004 | 建瓯市新区水厂水源保护区 建瓯市东门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8310005 ZH35078310007 | 建瓯市陈家山风景区 建瓯市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8310006 | 建瓯市建溪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子资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8310008 | 建瓯市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 2.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 3.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提出。 |
| ZH35078320001 | 福建建瓯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竹木加工行业禁止引进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资源消耗型的项目 2.竹木加工配套的制胶工序生产的产品仅供项目自用。 3.农产品加工产业禁止屠宰项目 | 区域特点:园区位于于建瓯市东门水厂水源保护区上游,属于闽江上游。 单元特点:园区主导产业为竹木加工及农产品加工。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19]16 号)《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针对园区主导产业提出。 |
| 4.对现有不符合园区定位的产业,应禁止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污染治理,并在有条件情况下逐步关停并转。 | 单元特点:现有金瓯日用品(非金属肥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东源牧业(畜牧业)、建广实业(机制纸及纸板制造)等企业,与园区产业定位不符。 | ||||
| 5.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之间应设置空间隔离带,制胶工序及竹木、炭加工企业布局应尽量远离居住区. | 单元特点:园区周边居民点较多,园区内分布有居住片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2.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单元特点:园区废气特征污染物主要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8320002 | 建瓯市城东工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引进农药制造、化学药品制造等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入园,严格控制林产化工、日用化工等水重点污染行业入园。 2.竹木加工产业禁止引进植物浆制造项目,限制森林资源高消耗和低附加值的林木加工企业。 3.机械制造产业禁止引进污染严重的电镀企业(不含机械制造业配套表面处理工序,但要求做到重金属零排放);禁止引进前端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的前端工序、印制电路板制造等高耗水行业;禁止引进排放剧毒物质的电子光电企业。 4.禁止引入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为主的项目。 | 区域特点:位于建溪(松溪)流域,属于重点流域闽江上游,水环境要求较高。 单元特点:规划发展产业以笋、竹木加工工业为主导,中药及机械制造、林产化工、新能源等。 相关要求:参照《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针对园区主导产业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 倍调剂。 2.机械制造业配套表面处理工序实现重金属零排放。 | 区域特点:位于建溪(松溪)流域,属于重点流域闽江上游,水环境要求较高。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 | |||
|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依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 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8320003 | 建瓯市工业园区丰乐工业园(一期)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食品加工产业、农副食品加工产业:禁止引进含动物油加工和传统发酵工序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新增引进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2.机械电子: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持久性污染物项目;禁止引进含有电镀工序生产企业;禁止引进含石英砂冶炼、工业硅冶炼、高纯硅冶炼、硅锭制作、硅片切割、制绒、扩散、刻蚀等工艺的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 3.新材料产业:禁止引入竹木纤维生产、化学制浆等涉及化学变化造成水污染严重的林产品加工业;禁止引入新、扩建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的项目。 | 区域特点:崇阳溪属于闽江上游,水环境敏感,园区排污口位于建溪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游。 单元特点:园区重点发展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加工、食品加工等。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 号)《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针对园区主导产业提出。 |
| 4.临居住区的综合产业地块首先应布局噪声和大气轻污染型产业,临河地块应优先布置水环境风险小的产业。 | 单元特点:规划居住用地与周围村庄紧邻工业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禁止向崇阳溪排放含重金属、有毒有害的持久性污染物的废水,严格控制食品产业地块的废水排放量。 2.新建水污染型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 倍调剂。 3.园区所依托的污水处理厂尾水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乃至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4.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保证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 区域特点:区域水环境容量有限,园区排污口位于建溪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游。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 | |||
| 5.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6.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 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的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8320004 ZH35078320005 ZH35078320006 | 建瓯市徐坑矿区长坑垅矿段 建瓯市星溪-东际矿区 建瓯市金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2.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分别为铜矿、金矿。 要素属性:矿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资源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相关要求:1.《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2.《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 |||
| ZH35078320007 | 建瓯市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2.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区域特点:南平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3.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4.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区域特点:单元位于闽江流域上游,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该单元包含城镇空间和和工业空间。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节》提出。 | ||||
| 5.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 | 区域特点:地处闽浙赣交界山区,水环境、生态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2.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要素属性: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3.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排放量,按不低于1.5倍调剂;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4.新建、改扩建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实行区域“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福建省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尾矿库、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尾矿库、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和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8320008 | 建瓯市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2.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区域特点:南平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单元特点:单元内主要为城镇空间和工业空间。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3.新建涉重金属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涉重金属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应进行“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2.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金属制品业、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金属制品业、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和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8320009 ZH35078320010 ZH35078320011 | 建瓯市重点管控单元3 建瓯市重点管控单元4 建瓯市重点管控单元5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主城区内现有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禁止新建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优先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进入工业园区,其次进入合规的工业聚集区。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 区域特点:南平位于闽江流域上游,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单元特点:单元内主要为城镇空间。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节》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ZH35078320012 | 武夷根艺城二期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其他行业进入加工区。 | 区域特点:周边水体为建溪和白玉溪。 单元特点:园区主导产业为根雕加工和根雕商贸。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2.禁止根雕冲洗工序,禁止漆雾处理污水排放。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上游,水环境敏感,水质现状已略超标。规划内斜溪和徐洋溪水量较小,环境容量有限。 | |||
|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单元特点:园区主要工业企业有喷漆、胶粘剂等工艺产生VOCs。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依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8330001 | 建瓯市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单元特点:单元内有基本农田。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相关要求:1-3.《依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提出。4.基于福建基本农田少而散及石化化工冶炼产业多的区域特点,衔接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5.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区域特点:南平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6. 顺昌县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编制理由 | |
| ZH35072110001 | 顺昌县七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110002 ZH35072110003 | 顺昌县水南水厂水源保护区 顺昌县院尾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110004 | 顺昌县宝山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单元特点:风景名胜区。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提出。 |
| ZH35072110005 | 顺昌县郭岩山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提出。 |
| ZH35072110006 | 顺昌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110007 | 顺昌县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 2.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提出。 |
| ZH35072110008 | 华阳山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单元特点:风景名胜区。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提出。 |
| ZH35072110009 | 顺昌县优先保护单元1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单元特点:风景名胜区。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提出。 |
| ZH35072120001 | 福建顺昌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光机电产业除现有企业外,禁止引进带有使用氢氟酸项目或有毒有害原料等排放重金属、氟化物等持久性特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引入前端耗水量大的项目。 2.对现有不符合园区定位的产业,应禁止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污染治理,并在有条件情况下逐步关停并转。 | 区域特点:园区位于闽江上游,区域水环境容量较小。 单元特点:园区产业定位为光机电产业、食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
| 3.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之间应设置空间隔离带,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扰民的建设项目。 | 单元特点:园区内部分农村居住用地混杂在工业用地中。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2.园区所依托的污水处理厂尾水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乃至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 | |||
|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 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2120002 | 顺昌金山新材料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除退城入园项目及为园区内配套的氢氟酸项目外,不得新建供应园区外企业的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项目,禁止建设非自用氯氟烃项目。 2.重点发展氯碱下游产品以及延伸的精细化工。 3.除榕昌化工迁、改扩建项目及为园区内企业配套的烧碱项目之外,园区内不再新建其他烧碱生产项目。 4.禁止引入涉及光气的项目;除产业链下游农药中间体以外,禁止新(扩)建农药等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 | 单元特点:本单元打造以氯碱化工与氟化工上下游一体化系统发展为核心产业链,以氯元素、氟元素等综合利用为两翼的特色精细化工园区。重点发展新型制冷剂、新型氟树脂(塑料\涂料)、电子化学品、氟硅新材料、医药\农药中间体。 相关要求:《关于促进我省氟化工产业绿色高效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工信石化〔2018〕29号)。 |
| 5.园区建设用地边界外设置为环保隔离带。 | 区域特点:园区南侧、西侧邻近既有村镇,且园区四周均为山体丘陵地带,大气扩散条件不佳。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 倍调剂。 2.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 | 区域特点:位于水口电站大坝以上闽江上游富屯溪流域。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闽政〔2015〕26号)提出。 | |||
|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 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富屯溪属于重点流域闽江上游,水环境较为敏感。 单元特点:单元主导产业类别为化工,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广,危害大。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2120003 | 新屯机械加工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2.机械制造产业禁止电镀工艺。 3.竹木加工行业严格控制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资源消耗型项目。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上游富屯溪流域,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单元规划发展产业为机械制造、冶金建材(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竹木加工、食品加工、塑料制品等。 相关要求:1.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结合水环境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2-3.依据园区主导发展产业定位,参照《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保证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新建水污染型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不低于1.2 倍调剂。 3.食品加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上游富屯溪流域,水环境敏感。 相关要求:依据园区地理位置分布特征和园区内企业污水收集现状,结合《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 | |||
| 4.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5.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园区发展有色金属冶炼等潜在风险企业。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2120004 ZH35072120005 | 顺昌县南舟萤石矿区 顺昌县洋姑山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采。 | 单元特点:该单元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为萤石矿。 要素属性:矿区(普通萤石、水泥用灰岩)。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南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提出。 |
| 3.禁止新建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4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萤石矿。 要素属性:重点矿区(普通萤石、水泥用灰岩)。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 ZH35072120006 | 顺昌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有色、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 区域特点:南平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单元特点:该单元包含城镇空间和工业空间。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节》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ZH35072120007 | 顺昌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现有化工、有色、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 区域特点:南平位于闽江流域上游,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单元特点:单元内主要为城镇生活空间,现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污染较重的企业。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节》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和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2130001 | 顺昌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单元特点:单元内有基本农田。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相关要求:1-3.《依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提出。4.基于福建基本农田少而散及石化化工冶炼产业多的区域特点,衔接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5.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区域特点:南平属典型的三江汇合山地城市,空气扩散条件较差。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7. 浦城县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编制理由 | |
| ZH35072210001 ZH35072210004 ZH35072210007 | 浦城县匡山园区地质公园 浦城县刘田园区地质公园 浦城县浮盖山园区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210002 | 浦城县匡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单元特点:森林公园。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提出。 |
| ZH35072210003 | 浦城县浮盖山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单元特点:风景名胜区。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提出。 |
| ZH35072210005 ZH35072210009 | 浦城县东水厂水源保护区 浦城县西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210006 | 浦城县浮盖山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提出。 |
| ZH35072210008 | 浦城县南埔溪半刺厚唇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要素属性:水环境优先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
| ZH35072210010 | 浦城县省级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210011 | 浦城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210012 | 浦城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 2.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 3.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提出。 |
| ZH35072220001 | 福建浦城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福建浦城工业园区: 1.轻工轻纺禁止引进制革、印染、植物制浆造纸等行业。 2.电子行业禁止引进电镀工艺。 3.禁止引入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主的工业项目。 4.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居民集中住宅区。 | 单元特点:位于闽江上游南浦溪流域,园区所在南浦溪流域河段水环境容量较小。园区产业定位为生物化工、轻工轻纺、竹木加工、电子等。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
| 5.对现有不符合园区定位的产业,应禁止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污染治理,并在有条件情况下逐步关停并转。 | 单元特点:园区入驻企业产业布局混乱。 | ||||
| 浦城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 6.锦城片区氟化工新材料产业禁止新建初级氟盐、六氟化硫、三氟化氮和氯碱产品的项目;禁止新建非自用氯氟烃项目。 7.锦城片区精细化工业禁止引进排放第一类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引进以氮、磷为主要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引进化学全合成制药项目。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2.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区域特点:南平市为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区。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 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
| 3.单元内现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2220002 | 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机械电子产业应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污染物为主的工业项目。 2.轻工轻纺产业禁止引进印染、制革、电镀等重污染项目。 3.严格控制合成革生产总量,不再新引进合成革生产企业,禁止引进皮革原料化工生产等其它高污染、高风险的化工企业。 4.食品产业应严格控制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地表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单元主导产业为皮革及配套化工、现代机械制造产业、食品加工产业、电子产业产业。发展方向新型轻纺加工业为主,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和机械制造业为辅。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 号)《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针对园区主导产业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2.园区所依托的污水处理厂尾水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乃至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 区域特点:南浦溪水环境容量有限。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 | |||
|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单元特点:单元位于浦城县中心城区上风向。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 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地表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合成革园区,合成革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工原料较多,特别是生产所需要的大量溶剂、涂料等具有一定的毒性。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单元特点:位于闽江流域南浦溪上游,水资源量有限。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2220003 | 浦潭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化学合成类制药,禁止引进化学全合成类制药。 2.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有机氯、有机磷等持久性污染物生产企业。 3.严格限制产业定位以外的企业入驻本园区。 | 区域特点:南浦溪属于重点流域闽江上游,水环境较为敏感。单元位于半刺厚唇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游。 单元特点:园区发展以医药制造、生物农药、食品及饲料添加剂、专用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制造等产业为主、相关下游产业为辅的生物化工产业集群。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 号)《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针对园区主导产业提出。 |
| 4.园区建设用地边界外设置环保隔离带,环保隔离带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现有居民随着规划的实施逐步搬迁。 | 单元特点:园区内企业和居民混合布置,园区外零星分布居民点。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2.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 3.园区所依托的污水处理厂尾水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乃至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水环境容量有限。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南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提出。 | |||
| 4.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5.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做好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建设相应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杜绝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在事故情况下排入南浦溪。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南浦溪属于重点流域闽江上游,水环境较为敏感。 单元特点:园区主要产业为生物化工产业,存在较大的风险。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2220004 | 浦城县旱塘坞萤石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采。 | 单元特点:该单元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为萤石矿。 要素属性:中型普通萤石矿。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南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提出。 |
| 3.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水专题分区管控要求提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铜矿。 要素属性:中型型普通萤石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 ZH35072220005 | 浦城县钼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2.限制钼矿等产能过剩矿产开发,新增产能需经严格论证。 3.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涵盖矿区:九里矿区、上西坑矿区钼矿。 要素属性:中型钼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资源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涵盖矿区:九里矿区、上西坑矿区钼矿。 要素属性:中型钼矿。 相关要求:1.《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2.《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 |||
| ZH35072220006 | 浦城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 区域特点:单元位于闽江上游,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单元内为生活空间和工业空间。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单元特点和要素属性,结合土地资源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高土地集约率)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了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应进行“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填埋场、医药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填埋场、医药制造业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单元特点和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2220007 | 浦城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 区域特点:单元位于闽江上游,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单元内为生活空间和工业空间。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单元特点和要素属性,结合土地资源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高土地集约率)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了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应进行“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填埋场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填埋场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单元特点和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2230001 | 浦城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单元特点:单元内有基本农田。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相关要求:1-3.《依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提出。4.基于福建基本农田少而散及石化化工冶炼产业多的区域特点,衔接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8. 光泽县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编制理由 | |
| ZH35072310001 | 光泽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310002 | 光泽县乌君山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单元特点:风景名胜区。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提出。 |
| ZH35072310003 | 光泽县武夷天池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单元特点:森林公园。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提出。 |
| ZH35072310004 | 光泽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310005 | 光泽县西溪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310006 | 光泽县省级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310007 | 光泽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310008 | 光泽县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 2.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提出。 |
| ZH35072320001 | 福建光泽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项目,逐步优化调整现有产业结构,落实相关企业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控制要求。 | 单元特点:主导产业为食品加工。 |
| 区域特点:竹木加工为光泽县四大产业之一。 单元特点:园区早期曾引入竹木加工企业,但尚未形成规模。 综上两点,从园区产业定位和产业集聚的角度提出了该条管控要求。 | |||||
| 3.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之间应设置空间隔离带,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扰民的建设项目。 | 单元特点:园区内分布有居住片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 相关要求:《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规划发展的食品加工业所需的液氨等为危险化学品。。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
| ZH35072320002 | 福建光泽工业园区金岭工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竹木加工禁止引入利用国内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资源消耗型项目;竹木符合材料加工企业制备胶水仅限于自用。 2.机械制造禁止引入电镀项目及含电镀工序项目。 3.物流区禁止存储危险品散货。 4.退城入园企业也应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或是无污染、轻污染型企业。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上游富屯溪流域,地表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园区产业规划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业、机械制造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业(农牧废弃物、建筑用石加工)、中成药与兽药制造业、物流业、萤石浮选加工业。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 号)《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针对园区主导产业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2.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保证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提出。 | |||
|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 |||
| ZH35072320003 | 光泽县羊古庵矿区萤石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采。 | 单元特点:该单元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为萤石矿。 要素属性:中型普通萤石矿。 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南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铜矿。 要素属性:中型普通萤石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 ZH35072320004 | 光泽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 单元特点:该单元主要为城镇生活空间和工业空间,现分布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未入园企业。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单元特点和要素属性,结合土地资源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高土地集约率)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了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填埋场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填埋场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单元特点和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2320005 | 光泽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有色、水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 区域特点:南平位于闽江流域上游,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单元内主要为城镇空间为主。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节》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ZH35072330001 | 光泽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单元特点:单元内有基本农田。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相关要求:1-3.《依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提出。4.基于福建基本农田少而散及石化化工冶炼产业多的区域特点,衔接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9. 松溪县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编制理由 | |
| ZH35072410001 | 松溪县白马山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410002 | 松溪县湛卢山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单元特点:风景名胜区。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提出。 |
| ZH35072410003 | 松溪县松溪河厚唇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410004 | 松溪县杉溪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410005 | 松溪县来龙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410006 | 松溪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410007 | 松溪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 2.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 3.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提出。 |
| ZH35072420001 | 福建松溪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食品加工业限制引入以排放氨氮为主的食品加工、畜禽加工业和粮食类发酵等项目。 2.禁止以排放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特征的机械电子企业入区。 | 单元特点:闽江流域上游,水环境敏感,受松溪干流水电站的梯级开发影响,河流自净能力下降。 单元特点:园区产业定位为竹木加工、纺织科技、机电设备制造、食品加工、现代生产服务业、环保材料等,园区内存在工居混杂现象。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 3.现有涉气重污染项目限期淘汰和提升改造,逐步引导其向沿海地区布局集中发展。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要求提出:根据大气专题分区管控要求提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1.《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2.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区域特点:南平市为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区。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2420002 | 松溪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 单元特点:该单元主要为城镇生活空间和工业空间,现分布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填埋场、尾矿库等。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单元特点和要素属性,结合土地资源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高土地集约率)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了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填埋场、尾矿库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填埋场、尾矿库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单元特点和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2420003 | 松溪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有色、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 区域特点:南平位于闽江流域上游,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单元内主要为城镇空间为主。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ZH35072430001 | 松溪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单元特点:单元内有基本农田。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相关要求:1-3.《依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提出。4.基于福建基本农田少而散及石化化工冶炼产业多的区域特点,衔接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10. 政和县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编制理由 | |
| ZH35072510001 | 政和县屏南鸳鸯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510002 | 政和县洞宫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单元特点:风景名胜区。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提出。 |
| ZH35072510003 | 政和县珠山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510004 | 政和县佛子山国家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510005 | 政和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要素属性: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要求: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提出。 |
| ZH35072510006 | 政和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 2.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 3.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要素属性:一般生态空间。 相关要求:依据《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提出。 |
| ZH35072520001 | 福建政和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引入生物化学制药项目。 2.机械制造禁止引入电镀工艺。 | 区域特点:单元位于闽江上游,水环境敏感。 单元特点:园区产业定位为竹木加工、农副食品加工及制造业、饮料制造、机械制造、生物化工以及仓储物流。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 单元特点:园区排污口下游有饮用水厂,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2.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区域特点:南平市为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区。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平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 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区域特点:位于闽江流域上游,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地表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相关要求:结合《南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 |||
| ZH35072520002 | 政和县铁山磷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要素属性:中型磷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 相关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 |||
| 2.单元内现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单元内现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磷矿。 要素属性:中型磷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 ZH35072520003 | 政和县星溪-东际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2.限制钼矿等产能过剩矿产开发,新增产能需经严格论证。 3.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金矿。 要素属性:重点矿区(金矿)。 相关要求:《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资源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相关要求: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园区分区块设置公共应急池,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处置预案,重点做好对下游水环境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确保水环境质量。 | 单元特点:地处闽江流域上游,地表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 | |||
| 2.单元内现有尾矿库、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现有尾矿库、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资源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单元特点:该单元矿产资源开发为主,主要矿产资源为金矿。 要素属性:重点矿区(金矿)。 相关要求:1.《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2.《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 |||
| ZH35072520004 | 政和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 区域特点:土地资源短缺。 单元特点:该单元主要为城镇生活空间和工业空间,分布有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区域、单元特点和要素属性,结合土地资源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高土地集约率)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了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2.新建、改扩建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实行区域“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单元内现有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填埋场、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尾库矿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填埋场、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尾库矿等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提出。 | |||
| 2.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园区科学设置公共应急池,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处置预案,重点做好对下游水环境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确保水环境质量。 | 单元特点:地处闽江流域上游,地表水环境敏感。 要素属性: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 | ||||
| ZH35072520005 | 政和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 | 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有色、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大气专题研究成果,参照《福建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提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新增排放量,按不低于1.2倍调剂。 | 要素属性: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 |||
| 2.新建、改扩建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实行区域“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 |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区域特点:南平市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单元特点:该单元现状分布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企业。 要素属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相关要求:基于单元特点、要素属性,结合土壤专题分区管控要求结论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了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
| ZH35072530001 | 政和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单元特点:单元内有基本农田。 要素属性: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相关要求:1-3.《依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提出。4.基于福建基本农田少而散及石化化工冶炼产业多的区域特点,衔接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