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事故调查组织程序,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查权限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市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或督办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火灾;
(三)生产经营性场所过火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灾;
(四)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引起公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五)其他社会影响较大,需要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引起的火灾;
(三)因爆炸引起的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等原因导致燃烧的火灾;
(五)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铁路、港航、民航、森林等发生的火灾。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本级消防部门负责,必要时也可委托或授权本级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并在火灾发生后3日内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工会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按规定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本级政府批复。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职责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督促、协调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一般由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组成。调查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舆情处置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以及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针对性措施,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第十一条管理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延伸调查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属地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企业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实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盖章签名。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 日。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概况;
(二)火灾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调查认定经过;
(三)火灾事故损失的统计情况;
(四)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总结火灾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负责调查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牵头调查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调查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移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三)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
(一)未及时按照规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
(二)未按时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
(四)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和开展评估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书面上报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二条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市级人民政府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一般火灾事故是否需要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由组织调查的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整改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10个月内,火灾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收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过程相关佐证材料(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相关材料),并向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原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和人员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第二十五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建议等落实情况以及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评估工作组应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和走访核查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30日内,评估工作组要向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下发督办函,督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其调查处理程序按照生产安全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三十条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规定贯彻执行、备案审查等过程中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施行期间国家和福建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