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南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2〕45号)、《福建省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2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标准地”的内涵。工业用地“标准地”即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及土地征收、“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符合“净地”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并实施全程监管的可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二)工作目标。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探索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促进工业项目早开工、早落地,进一步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科学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工作。2023年,在南平工业园区、闽北经济开发区、邵武经济开发区先行探索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鼓励有条件的其他省级开发区积极探索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2024年,适时总结“标准地”出让经验做法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后,逐步有序扩大到全市全部省级开发区,鼓励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参照执行。
二、主要任务
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持续优化完善“标准地”出让指标管控体系,从前期准备、按标出让、政府服务、监督管理等四个环节推动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举措实施见效,助力项目快速落地开工、建成投产。
(一)前期准备
1. 开展区域统一评估。在符合区域评估相关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或新区管委会,下同)统一组织对省级开发区整体或者分区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水资源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勘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并向社会公开评估评价成果,推动“多评合一”和成果共享共用。结合评估评价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商务局、文旅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 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各地要落实《南平市入园产业项目联合评估预审机制方案》(南政办规〔2023〕4号),按照“2+X”要求,在不低于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和闽政〔2022〕19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控制性指标,其中,“2”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用地容积率等2项主干指标,“X”即单位能耗、排放总量、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科研投入等控制性指标。各地制定控制性指标应注重增加亩产效益和实现节地增效,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南平工业园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由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武夷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根据产业类型等情况在不低于最低控制性指导指标的基础上灵活设定,如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相关控制指标,经组织论证确属合理的,报市本级入园产业项目联合评估预审机制会议研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
(二)按标出让
1. 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各地应根据规划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征迁补偿、储备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前期工作,确保纳入“标准地”的工业用地符合“净地”出让相关规定,即土地权利清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民事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上没有他项权利障碍,地块位置、使用性质、用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2. 提出用地申请。“标准地”出让前,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需求,明确指标管控要求,并制定履约监管协议样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 组织土地出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监管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公告中需明确竞得人应与开发区管理机构签订履约监管协议,逾期或拒绝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取消竞得人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鼓励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标准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 明确履约要求。“标准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需同步与开发区管理机构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履约监管协议中,应明确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如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工业产值、亩均税收等)、及奖励措施、违约责任、退出条款等内容。
(三)政府服务
1. 提前告知管控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在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标准地”项目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区域评估事项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作为审批依据。在项目招商中,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招商引资部门应一次性告知“标准地”相关管控要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商务局、文旅局)
2.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各有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前介入、同步推进相关审批事项。“标准地”出让成交后,在公示期内可同步推进地块设计方案预审查,成交公示期满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约定时限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的,实行“交地即交证”,在土地交付时同步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 开展审批代办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开展“标准地”项目相关审批代办服务,组建代办队伍,协助企业完成从立项到验收各阶段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工改办)、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四)监督管理
1. 督促按标施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开发区管理机构重点监管用地单位按既定计划实施建设;用地单位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2. 开展联合验收。在项目竣工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进行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书。未通过核验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复核通过,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商务局、科技局、税务局)
3. 进行达产复核。在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开发区管理机构采取实地复核、资料审核、数据核实等方式开展达产复核,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履约监管协议有约定期限的按照约定期限,未约定的原则上应在联合验收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申请;未通过复核的,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通过的依法依约承担责任。达产复核期限到期但用地单位未提出申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开发区管理机构主动开展达产复核,用地单位应该支持和配合。在项目通过达产复核后,按照年度产值、年度税收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科技局、税务局)
4. 完善奖惩机制。对实行“标准地”出让项目的开发区,按照正向激励机制给予一定奖励,对符合条件、具有一定收益的省级开发区“标准地”项目,在专项债券申请、专项资金争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履约不到位的用地单位,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坚决依法依规依约严肃处置。各控制性指标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督导,及时消除“标准地”出让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人员、资金保障,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部门协调机制和局际联席会议,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工作。市级由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商务局、林业局、税务局及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建立南平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局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组织推进全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政策支撑。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用林指标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优先解决,不足部分由市级协调省级帮助异地调剂安排。选址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确需征收土地的,可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增进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企业参与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之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方案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