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闽政地〔2021〕472号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土地5.3639公顷,瓦口村土地2.3187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1046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市2021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瓦口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5.3639公顷(地类为:水田0.3119公顷、园地0.134公顷、林地3.4544公顷、其他农用地0.5689公顷、未利用土地0.8947公顷)。
征收延平区炉下镇瓦口村集体土地2.3187公顷(地类为:水田0.0678公顷、林地1.74公顷、其他农用地0.3284公顷、未利用土地0.1825公顷)。
使用延平区交通运输局国有土地0.1046公顷(地类为:交通运输用地0.104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延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6号)文件精神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3〕286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安置途径: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征地实施单位: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政府。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该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已于2021年2月8日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