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闽政地〔2021〕1134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建阳区境内集体土地20.3661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交通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位置
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建阳区潭城街道回瑶村园地0.1186公顷、林地16.01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445公顷、未利用土地0.863公顷,徐市镇宸前村水田2.4429公顷、其他农用地0.27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1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0.3661公顷。
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实行建阳区二级区片综合地价54.5625万元/公顷。
耕地:54.5625万元/公顷。(调整系数:1)
园地:26.1900万元/公顷。(调整系数:0.48)
林地:13.0950万元/公顷。(调整系数:0.24)
田坎:54.5625万元/公顷。(调整系数:1)
建设用地:3.2738万元/公顷。(调整系数:0.06)
未利用土地:3.2738万元/公顷。(调整系数:0.06)
(二)青苗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38号令)、《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2017〕74号)执行。
四、征地实施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办事处、徐市镇人民政府。
五、其他事项
(一)交通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项目征地启动公告(潭征启公告〔2020〕14号)已于2020年5月11日发布,之后抢栽抢种或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违者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潭政综〔2020〕272号)已于2020年9月14日发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过期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