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管理,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推进我市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下同)工作,根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是南平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科技计划资助基础研究的主要渠道,旨在发挥科技计划导向作用,资助引导科技人员面向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围绕相关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基础研究,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支撑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统筹管理,包括设立调整项目类别、编制发布申报文件、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研究批准立项计划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的综合管理等。
第四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由市级财政与联合资助单位共同提供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拓展资助经费渠道来源,引导社会多元化投入支持基础研究工作。
第五条 联合资助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在南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中高校应是大专以上院校,科研院所应是市级以上单位,医院原则上应是市级单位或者三级乙等以上单位;
(二)具备开展基础研究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组织项目实施的管理协调能力;
(三)拥有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队伍,建有开展基础研究的机构平台,具有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设有科研的专职管理部门。
鼓励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探索吸纳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参与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具体一事一议。
第六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别为面上项目,联合资助单位出资经费(联合经费)原则上分为每计划年度40万元、20万元两档。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联合资助单位出资额度由市科技局与各联合资助单位商定后确定,双方签订联合资助协议。联合资助单位应按照联合资助协议,提前将联合经费转至市科技局账户。
第八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采取竞争立项,联合经费按20%提取统筹经费。提取的统筹经费与财政资金,除支付网络技术评审费等以外,优先支持在所有项目中网络技术评审分数靠前的项目,优先支持立项的项目单项补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统筹后的联合经费(保底经费)用于本单位项目立项,由保底经费立项的项目单项补助经费不超过4万元。
第九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按网络技术评审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网络技术评审平均分低于60分的项目不予支持。若联合资助单位网络技术评审平均分高于60分的项目数不及本单位保底经费预期立项数,只对高于60分的项目立项,实际支持项目经费不及保底经费的部分不予退回,归集用于各联合资助单位项目优先支持的追加立项。
第十条 鼓励联合资助单位申报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联合资助单位项目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联合项目),该单位下一计划年度申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再提取统筹经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个计划年发布年度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包括项目支持方向、申报要求、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联合资助单位推荐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向青年科技人员倾斜。4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不低于本单位推荐项目数的65%。
第十三条 申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
(二)项目申请人应在我市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基金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在我市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应在六个月以上;
(三)项目申请人是该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规定除外;
(四)申请人不得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结题或拟立项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五)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对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不足部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和立项流程如下:
(一)形式审核。各县(市、区)发改和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核推荐,提交项目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材料。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网络技术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择优推荐意见。
(三)集体研究。择优推荐意见经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形成拟立项意见。
(四)项目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立项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经费。
第十五条 联合资助单位接到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涉及项目研究方向、内容和目标等,原则上应与申请书相关内容一致。任务书经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三份,在30日内报送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并根据市科技局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前提出变更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应佐证材料,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项目延期、项目参与人员调整等任务书的变更及项目撤销或终止,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市、死亡伤病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实施的,可按项目终止或撤销办理并退回结余项目经费,或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前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变更后项目负责人应与原项目负责人同属该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技术能力资格相当,且符合市科技计划项目限项申请规定。
第十七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项目申报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执行过程中可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项目验收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项目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的跟踪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合理统筹安排资金支出。对于结题时项目经费结余50%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做出情况说明,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与项目决算表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联合资助单位连续2个计划年度未申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者在申报新一期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有到期未验收项目的,不再参与下一计划年度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原则上采取简易验收方式结题。发表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必须注明得到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项目(英文: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Nanping, China)资助及项目编号。验收材料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必须1篇(项)及以上,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参与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按验收不合格结题。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平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科〔2018〕102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