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自然资综〔2025〕47号
关于优化竹山林权注销登记程序
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竹山承包经营权到期后的注销登记管理,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妥善解决权利人不配合申请竹山承包到期后注销登记导致的权属不清、资源闲置等问题,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除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外进行承包经营的竹山,承包经营合同到期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到期后归还林地的;
2.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3.林地承包经营人消亡且无继承人的;
4.竹林由发包方所造,承包经营合同未约定到期是否归还林地,但合同到期后承包方明确表示不再续期的。
二、申请主体
原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三、办理流程
(一)告知
1.发包方应在承包到期后书面通知承包方办理续期或注销手续,留存送达证明(如签收回执、公告记录等),并给予不少于30日的异议期。
2.属于共同共有的竹山,发包方应在拟通知文件中注明,该通知寄予所有共同共有人(通知抬头为全体共有人),并明确指定一人(文件签收人)告知其他相关权利人。
(二)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范围的,发包方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和本《意见》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催告通知及送达证明材料(如邮寄回执、公告截图等);
3.林地承包经营人消亡且无继承人的,提交林地承包经营人消亡的相关材料;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提交依法收回的相关材料;承包方明确表示不再续期的,提交承包方签字盖章的相关材料。
(三)审核与公告
申请材料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登记,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在门户网站及村务公开栏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存在争议的,暂停办理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细化具体操作流程。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南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在试点期间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按上级政策执行。
南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