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
工作通知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2015/03/12 1.3w 阅读 169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劳务派遣公司:

为加强全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促进劳务派遣企业更好的发展。根据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7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4年度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5年3月1日-3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四、年检要求

(一)按照“谁许可、谁年检”的原则,请各劳务派遣公司于2015年3月31前按上述年检材料要求,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二)对逾期不提交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以及年检不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人社部门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各县(市、区)人社局应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各县(市、区)人社局根据的年检情况,于4月15日前报送劳务派遣单位年检情况说明到南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年检结束后,市人社局根据工作要求,将对市属、县(市、区)劳务派遣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联系人:陈颖

联系电话:8833841

电子邮箱:npsldgxk@163.com

附件: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自查报告书(样本)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6日

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自查报告书(样本)

(年度)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注册地址

注册机关

注册资本

单位类型

( )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子公司()劳务派遣分公司

社会保险登记机关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办公电话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单位自身工作人员总数

单位办公面积

是否有组建工会

( )是 ()否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请附联)

二、劳务派遣基本情况

劳务派遣劳动者总数

遣派区域

派遣在本市的劳动者人数

派遣在省内外市的劳动者人数

派遣在外省的劳动者人数

派遣行业

①机关事业

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③高新企业

④制造业

⑤金融业

⑥服务业

人数

参加工会情况

是否参加工会

参加工会人数

三、劳动合同情况

已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应签未签劳动合同人数

有无派遣其他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无()有(有的话请注明类型及人数)

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企业名称

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情况

是否履行协议义务

四、工资和工时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月工资支付情况

()当月 ( )次月 ()其他

有无拖欠、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

()有

()无

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无

低于用工行为地最低工资标准

()有 ()无

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是

()否

工资发放形式

()全部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由用工单位发放

上年度被派遣劳动者

人均年平均工资

五、社会保险情况

项目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应参保人数

实际参保人数

六、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情况

单 位 名 称

行业

岗位(工种)

接受劳务派遣人数

派遣期限

关联关系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备注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报告书为初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注销申请、备案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

2、申报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只需填写本报告书第一部分,其它部分可不填写。

3、栏目所填数据时间截点为申报前的数据;

4.本报告书中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情况三部分所填数据,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自身工作人员。

5.本报告数“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情况”中,行业一栏以“数字”代码填写即可:①-机关事业;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③-高新企业;④-制造业;⑤-金融业;⑥-服务业;⑦其它,该栏可以填多项;

关联关系:指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出资人或者合伙人,该栏“数字”代码填写即可:①-出资人;②-合伙人;③-无关联关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