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南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工作的通知》(南委办〔2019〕60号),提前完成2021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的通知》(南人综〔2020〕169号)、《关于做好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南人综〔2020〕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试工作的通知》(南人综〔2018〕234号),现就支持培训学校(机构)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南平市辖区内开展补贴性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名单
1. 省级补贴性职业培训学校:南平技师学院、闽北高级技工学校等2家。
2. 市级补贴性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南平市农业学校、南平市武夷旅游商贸学校、南平市交通中等技术学校、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南平工作部、福建省劳安设备技术开发中心、南平市电力行业协会、南平市兴南职业培训学校、南平市建阳区星安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8家。
3.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开展补贴性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将辖区内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学校(机构)纳入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范围。将省、市、县(市、区)三级的补贴性培训学校(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支持培训学校(机构)跨县域开展职业培训
1. 支持省级、市级补贴性职业培训学校(机构)深入各县(市、区)开展职业培训。
2. 支持培训学校(机构)跨县域开展职业培训,培训学校(机构)跨县域开展培训,培训办班的日常管理由培训所在地人社局具体负责。
3. 各县(市、区)开展同一职业(工种)培训的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在3家以下(含3家)的,要鼓励支持辖区外的培训学校(机构)到当地开展职业培训。
三、鼓励培训学校(机构)拓展培训项目
1. 支持培训学校机构(机构)主动承接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委托的培训项目,培训学校(机构)与相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有签订培训协议的,培训计划、方案(培训安排须有消防安全及安全生产课程)、培训师资等由相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和培训学校(机构)共同确定。
2. 支持培训学校(机构)使用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支持培训学校(机构)在开展职业培训中使用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发挥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的代金券效能,实现劳动者免垫付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率。
3. 支持培训学校(单位)扩大培训规模。培训中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可适当放宽培训办班人数,培训班人数以福建省补贴性培训管理平台审核通过人数为准,培训班人数最多不超过100人。
4. 培训学校(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在符合相关法条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
四、要求
各县(市、区)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到县域(许可地)外开展培训,首次申请开展职业培训,应在登录培训管理系统(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开班前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培训单位基本情况表》;《开展短期职业培训承诺书》;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审核同意后,方可登陆管理系统申请开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