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袁国辉与你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南劳人仲案(2024)第1号]已作出裁决书。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委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福州兴业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袁国辉2023年8月工资3731.5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