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娟:
本委受理申请人南平市武夷旅游商贸学校与你关于返还社会保险费用等争议案件[南劳人仲案(2023)第99号]已作出裁决书。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作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张娟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南平市武夷旅游商贸学校垫付的三险一金(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10839.64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