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喻和兴、张静、吴燕芳、徐文娟、雷爱萍、吴永帆等六人分别与你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争议等争议案件,已作出裁决书。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委对你公司作缺席裁决如下:
1. 申请人为喻和兴案件[南劳人仲案(2024)第91号]:被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健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喻和兴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工资共计17835.48元。
2. 申请人为张静案件[南劳人仲案(2024)第100号]:驳回申请人张静的仲裁申请。
3. 申请人为吴燕芳案件[南劳人仲案(2024)第102号]:驳回申请人吴燕芳的仲裁请求。
4. 申请人为徐文娟案件[南劳人仲案(2024)第103号]:驳回申请人徐文娟的仲裁申请。
5. 申请人为雷爱萍案件[南劳人仲案(2024)第105号]:一、被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健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雷爱萍2022年10月15日起至10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14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6. 申请人为吴永帆案件[南劳人仲案(2024)第115号]:被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健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永帆2023年11月工资8000元。
上述六案的裁决均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