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鸿兴智能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城城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耿捷与被申请人永安市鸿兴智能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城城物流有限公司关于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南劳人仲案[2024]129号]已作出裁决书。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作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永安市鸿兴智能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耿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244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