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光先与你公司关于社会保险等争议案件,已作出裁决书。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委对你公司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王光先与被申请人福建明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4年4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福建明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光先工伤保险待遇2770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16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4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712.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