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傅超与你公司关于经济补偿、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已作出裁决书。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南平市建阳区翠屏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77室,联系电话0599-8813626。
本委对你公司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福建小渡啤酒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傅超2024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4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傅超的其他仲裁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