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福建宝盈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羿宗祥与你公司关于合同、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已作出裁决书。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委对你公司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羿宗祥与被申请人福建宝盈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福建宝盈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羿宗祥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48655.3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226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39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护理费7770元、医疗费24510.3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