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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说法:试用期工资标准

2020/12/29 2.3k 阅读 472 点赞
案情介绍:

陈某于2020年4月向A公司投递简历,经面试后,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A公司陈某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即1400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月)。陈某工作至2020年6月30日辞职,A公司支付了陈某两个月的试用期工资2800元。2020年7月15日陈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340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陈某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低于1570元/月,A公司应支付陈某试用期工资差额,对陈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裁决由A公司支付陈某试用期工资差额340元。

案外延伸: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期间。试用期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合理合法的试用期约定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试用期的约定应注意几点问题:

一是关于试用期限问题。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对应的试用期限也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是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问题。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应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是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解除,即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政策法规与调解仲裁科、市仲裁院)

作者:郑希俊,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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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