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从政策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补缴费款、待遇处理等方面对缓缴政策的实施进行规范。
(一)适用范围。《通知》明确享受该政策的行业类型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享受政策的参保单位为企业、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缓缴项目具体为:
1. 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缓缴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不适用缓缴。
2.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认定缓缴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向税务部门移交办理缓缴。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三)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待遇处理。对缓缴期限内,企业及其职工三项社保相关权益享受条件及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3.工伤保险: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可登入http://rsj.np.gov.cn/cms/html/npsrlzyhshbzj/2022-05-23/1403868025.html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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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局办公室、市社保中心)
一审一校:郑美娟
二审二校:包 翔
三审三校:林新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