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张某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双方于2022年1月4日补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月薪4300元,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张某于2022年3月初提出离职并于当月月底离职。离职后张某以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900元。
二、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获得补签之日前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四、案例评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虽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后,但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涵盖了已经履行的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劳动者对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本应获得二倍工资差额权利的放弃。张某的相关劳动权利通过与某贸易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获得了保障,故其主张补签之日前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应再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应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二倍工资纠纷。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阳区人社局)
一审一校:魏惠援
二审二校:郑希俊
三审三校:姚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