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审批备案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公安部关于“放管服”“证照分离”等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含留宿洗浴按摩场所)、印章刻制业(含公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修理业。娱乐服务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和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第三条 申请设立旅馆、公章刻制企业、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开办除应当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审批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材料、压缩办事时限,提倡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等工作模式。
有关审批备案的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准入条件、程序流程、时限要求、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安公众服务网、警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审批备案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五条 审批备案办理环节不得超过3个,对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的证照,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受理单位应从电子证照库中获取运用。
第六条 审批备案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办理审批时,除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备案时,公安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当场一次性办结,开具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建立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动态采集机制,督促指导辖区经营单位落实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等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单位及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第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得刁难、推诿、拖延。受理时应及时办理,认真核验有关资料,所需材料的复印件应当由受理单位自行复印。
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严禁变相审批,发现其审批备案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第二章 旅馆业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条 开设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符合使用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四)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
(五)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六)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申请开设旅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
(五)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六)安装、配备与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采集、上传等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七)经营场所平面图(应标明所在楼层、客房数、床位数以及监控设施、安全通道等分布情况);
(八)申请人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在申请时当场提交,其中第(二)(四)(五)项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到的,受理机关应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运用。
第三章 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二条 开设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二)使用通过公安部检测和评估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标准;
(四)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申请开设公章刻制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
(五)安装、配备与福建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采集、上传等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六)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七)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
(八)经营场所平面图(应标明所在楼层以及安全通道等分布情况);
(九)申请人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在申请时当场提交,其中第(二)(七)项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到的,受理机关应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运用。
第十四条 公章刻制实行备案制管理。公章刻制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公章制发、管理规定,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典当业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典当行(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四)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五)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六)治安保卫人员花名册(应注明安全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
以上材料应当在申请时当场提交,其中第(二)项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到的,受理机关应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运用;第(三)项材料由受理机关通过内部核查获取运用。
第五章 特种行业许可证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场作出变更决定,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原证件上作出变更签注。
第十八条 受理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变更时,应收验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申请登记表》;
(二)旅馆、公章刻制企业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典当行应提供变更后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仅需公章刻制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变更时提供)
以上第(二)项所列材料,受理机关应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运用。
第六章 行业场所备案条件
第十九条 开办除应当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公安派出所在接受备案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出具《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备案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开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娱乐场所备案按照《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
(五)从业人员花名册(应注明场所管理人员、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
(六)安装、配备与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采集、上传等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仅限需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提供)
以上第(二)项所列材料,受理机关应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运用。
第二十一条 须备案的行业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在接受变更备案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出具《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变更备案通知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审批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闽公综〔2017〕303号)同时废止。